2023年下半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

2023-09-11 11:32

2023年下半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

2023年下半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7月7日—11日12时止,报名入口为http://ntce.neea.edu.cn/,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时间安排 

(一)注册报名时间:7月4日—11日12时止; 

(二)网上报名时间:7月7日—11日12时止; 

(三)网上审核时间:7月7日—12日12时止; 

(四)网上缴费时间:7月7日—12日24时止; 

(五)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1日—16日; 

(六)笔试时间:9月16日; 

(七)成绩发布时间:预计11月8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查询)。 

报考须知 

(一)考生须符合我省报考条件,本人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官网(http://ntce.neea.edu.cn/)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严禁委托他人替代本人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错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应根据本公告有关要求,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资格,不符合的不能报考。考生的高等教育学历是否有效,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结果为准,考生报考前应自行查询。 

(三)考生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考时应认真核对所填报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学历、照片、报考科目等各项填报信息,一旦审核通过将不能更改。 

(四)如违反上述要求,导致无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或教师资格不予认定等后果,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 

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符合以下条件可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身份条件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即可: 

1.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黑龙江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的黑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可在其升入本科一年级及其以上年级); 

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三年级(含)以上(“五年一贯制”“3+2中高职贯通”须在其高职学习的最后一年); 

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任意年级。 

当前年级以本年度9月份入学后的年级为准。在读年级非上述范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其他非普通高等学校在读人员,如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境外教育等,须毕业后报考。 

4.在我省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持黑龙江省签发且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考试。 

5.驻黑龙江省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官兵,应向所在考区提供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二)学历条件 

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学历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免试条件 

1.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2.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是否符合免试认定改革条件,可咨询所就读学校。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免试认定改革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